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,針對住宅法「社會住宅」定義中,出租給特殊情形或弱勢戶的法定比例,由10%調升至30%,全案將提院會討論。提案指出,住宅法第3條明定「社會住宅」定義「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,專供出租之用,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」,但斟酌現況,應調高至30%,才符合社會需求,以及保留政策初衷。

內政委員會初審也通過,目前行政院核定的5處社會住宅台北市其他公營出租住宅,以及新北市浮洲及林口A7兩處合宜住宅的出租戶數,也須依住宅法第3條規定的比例,保留給法定的弱勢戶及特殊身分者。

營建署長葉世文說,「住宅法」去年底通過,今年12月13日正式上路,是一部新法,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10%租給弱勢戶的比例,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協調後的共識,地方政府憂比例過高會引發「鄰避效應」,維持10%已很困難,不過委員會初審通過,尊重立院意見。

此外,委員會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張慶忠臨時提案,內政部應清查全國已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人口數達計畫人口的地區,依都市計畫法規定,在1年內將範圍內300坪以上公有建築用地,變更為公園綠地或公設用地使用。(中央社/ 2012/06/07)

詳參:http://times.hinet.net/news/polity/8445984;jsessionid=25FE6D878822965FE575C0E5DAE4CBB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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